- 办理申领生育保险费的手续 作者:Jessie 时间:2004-7-6 17:28:14
- 办理申领生育保险费的手续一、办理依据
1.《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9号令)。
2.《〈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沪劳保福[2001]58号)。
二、办理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2.从业妇女中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但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养老、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3.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按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
4.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5.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6.属于“计划内生育”范围:
(1)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2)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3)属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三、受理部门
1.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从业妇女,到所在单位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区、县社保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2.失业妇女和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业妇女,应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社保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四、办理凭证
在到上述机构办理申请手续时,须准备好以下材料:
1.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2.经审核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1)本市城镇户籍的生育妇女,可在医疗保健机构或户籍所在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经生育妇女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初审后,由申请人或家属将《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指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提供夫妇双方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生育医学证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计生委的计划内生育批准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2)非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可在生产或流产的医疗保健机构领取《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同时携带《生育医学证明》、婴儿出生证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到本人现居住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办理初审及审核手续。
3.本人身份证及本人在银行的“实名制”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可在生产或流产的医疗保健机构领取);
5.失业人员另需提供本人的《劳动手册》;
6.参加农村社会保险的缴费人员,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区、县农保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
7.委托他人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被委托人需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
五、受理时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受理至办理结束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审核通过:(1)承办人应将申领人填写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以及申领人提供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的内容输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录入”和“生育保险申领辅助资料录入”界面;(2)打印出《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核定表》二份,由申领人核对并签字后,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一份交申领人,一份留存;(3)校验不成功人员: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承办人通过“生育保险查讯”界面进行查询,并打印《生育保险差错数据名单(校验不通过)》,及时通知申领者告知其原因。
审核不通过:承办人应及时告知申领者未通过的原因,还需补充何种材料,同时退还上报的材料,重新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