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沪劳保保发(2000)14号沪劳保综发(2004)30号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570元调整为635元。二、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