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工蜂用尾刺抵御来犯者以保护蜂群时,通常内脏也同时拖出体外,它便很快死去;兔子遇敌害,以腿击地向同伴示警,常使它本身暴露目标。这一类行为都属于利他行为。所谓利他行为是指对其他动物有利而对个体本身不利,甚至有害的行为。利他行为一般发生在有亲属关系的个体之间,而少见于无亲属关系的个体之间。必须指出,行为的利他性,并不是指此类行为是动物有意识的动机的表现,而是指此类行为所产生的客观后果。例如,可能由于某些“利他”基因的作用,有些动物获得猎物后,会把吃掉它的时间推后一些,客观上就使其他个体增加了取食的机会。
不利于生物个体本身的行为,怎么会被自然所选择从而进化至今呢?这似乎与达尔文的选择理论相违背。达尔文曾注意到这个问题,并在《物种起源》中有所论述,但由于当时遗传学知识的限制,无法深入探讨。现代,随着行为科学和群体遗传学的结合研究的展开[如汉密尔顿(W.D.Hamilton)等多年的工作],对利他行为的进化问题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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