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密斯等人指出,许多动物的争斗,往往不采用最激烈的形式,竭力致对方于死地,而习惯以某些较保守的形式,如恐吓、威胁、虚张声势等等,避免彼此遭到严重伤害。例如,雄招潮蟹[Uca(Gelasimus)]在争夺洞穴时,以单一的大螯与对方较量,虽然螯有足够的力量可将对手的腹部钳碎,但至今尚未发现这种情况。某些寄居蟹在斗殴时相互扭打,如一方(或双方)突然落在沙地上,攻击的活动会立即停止。我们稍加注意也可发现,两只狗打架,失败者从不逞强,甚至还会弯下颈部表示认输,而争斗自然也不再继续了。为什么动物不利用可能的机会杀死竞争者?为什么这种有节制的守礼(又称礼仪化)行为能得到进化呢?道金斯(R.Dawkins)认为,对这个问题的一般性回答是,那种你死我活的拼搏虽然会带来好处,但也会造成损失,有时甚至会相当严重。因而这种争斗方式未必就是最佳选择。如假定有甲、乙、丙三动物,其中甲的竞争对手是乙和丙,而甲又恰巧同乙相遇。此时,如甲将乙杀死,对甲来说,自然失去一个对手。但乙同时又是丙的对手,甲杀死乙等于也为丙除了害。如果甲让乙活着,乙可以削弱丙的力量,而当乙与丙发生争斗时,甲还可坐收渔翁之利。这一简单的假设多少可以说明,在一个充满矛盾的竞争体系中,除去竞争对手并不一定比保留它更好。此类情况在人类的生产上也时有发生。当农业上遇到一场严重虫害时,如不作认真的调查研究,痛痛快快将那里的害虫全部灭掉,是否就意味着丰收呢?结论是不肯定的。也许这种害虫的消灭会使另外的害虫受益,而其破坏程度比原来更严重。如果是这样,情况就比以前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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